公證後要記得把英文版本的結婚證書送到外交部領事事務所去辦理驗證哦!
文件 :
1) 英文版結婚證書 (兩份)
2) 身分證 / 護照 (影印 + 正件)
3) NTD 600 (平常件) - 需要3個工作天 - 今天交, 後天領
領到驗證後的英文版證書, 可以在領事事務所那影印一份 - 前後都要影印哦! (NTD 2) - 影印本是要到駐台馬來西亞友誼貿易中心辦複驗的時候, 要給該中心當存卷用的. (時間 : 2個工作天 - 今天交, 明天領) - 費用: 免費
複驗後, 那台灣公證的程序算是順利完成囉! 還有...不要忘記在公證後的30天內到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遲辦可是要繳罰款的哦!!
注意: 一定要在台灣公證后的6個月內回馬來西亞辦理補登記哦! 不然...嘿嘿...就準備付罰款吧!!
罰款:
台灣公證日開始算起半年內沒有補登記 : RM100
一年以上 : 每年增加 RM50
給我們家大豬的話:
藍大豬, 你的身分證配偶欄已經寫上我的名字嚕...你已經在我的魔掌中了啦, 沒有可以退貨了...哈哈 很想扁我是嗎? 給你3秒鐘機會, 1...2...3... 不要哦? 那我當你棄權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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